·“优食聚乡汇”圆满召开 ·新疆行, 库车樱桃林调研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浅析威海市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城市“管理模式”
用心服务 奉献三农
 
  惠农政策
 
涉农贷款困局有解 农行三农试点探路
银监会四项措施应对农村贷款“贷款难”和“难贷款”矛盾
谈信贷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植保机械化的通知
农行启动村镇银行试点
农行扩大服务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
我国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农村孩子活动场所
央行确保新增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
农业部发布《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16个优势品种 划定58个优势区
2010年我国生物质能利用目标确定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已由试点示范阶段转入到深入实施阶段
2015年我国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将超80%
中国乡镇企业30年转移三分之一农民就业
国家新增30亿元资金建设农村沼气
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标准出台
林业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获补贴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四项税收减免
国务院讨论并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1号文件 ”再为 三农 其实是一种无奈
国办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业部将把重点实验室建设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
今年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到位 明年五项措施确保继续推进
农发行大力支持西部新农村建设
农业部15项措施维护种业公平竞争秩序
国家发改委: 农产品价格上涨有利于农民增收
农业部启动2010年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
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
关于印发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
农业部关于继续抓好扩大内需农业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0年为农民群众办实事项目的公开信
2010年党的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部决定2010年为农民办26件实事
中央财政将负担部分出租油补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今年支农贷款力争 三个高于
卫生部:每个乡镇至少一所卫生院
农业部八项措施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
农业产业化经营可获5年贴息贷款 最高6000万元
国办: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农业抗灾保丰产
农业部出台《意见》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
《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及项目申报要求》发行
农业部关于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财政扶持政策
国务院决定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农业和农村经济十二五规划重点问题研究公告
“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农村领域首批预备项目征集指南
国办出台促进热带作物产业发展意见
《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及项目申报要求》目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区、市)领导访谈
农村公路确定“十二五”发展原则
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10-2020年)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应大力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部落实国务院促进热带作物产业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商务部财政部发布肉蔬菜流通追溯系统
2011年新农保试点扩至40%的县
省(区市)农业厅(局)长访谈(上)
省(区市)农业厅(局)长访谈(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规划(2011-2015年)
上报“十一五”雨露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和“十二五”工作设想
"十二五"农机化转变发展方式瞄准六方向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牛盾副部长在全国渔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我国将选300个县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十二五我国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翻番
十二五我国基本实现村村通邮乡乡设所
农业部发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权威解读: “一号文件”的“水利亮点”
低碳试点方案纳入“十二五”规划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农业部将为农民办理29件实事
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今年农发行1/3贷款支持涉农水利项目
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意见
国家林业局发布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
全国范围内探索对生猪进行统保
2011年全国农业信息中心工作座谈会纪要
“十一五”三农工作十大亮点
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农业部分)
2011年国家惠农政策
国务院要求坚决纠正农村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
十二五国家继续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十二五”我国将完成6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治理
“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科技创新
金融服务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新突破
畜牧饲料行业“十二五”发展总体思路:把握“三大任务”构建“六大体系”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十二五”时期“三农”工作重点的思考
小城镇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财政部、农业部正式启动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商务部关于采取切实措施稳定蔬菜市场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执行专家组人员组成名单(一)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执行专家组人员组成名单(二)
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等级划分排名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今年将创建600个园艺作物标准园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全文)
农业部总经济师解读中央一号文件
农业部第六批停止推广国家审定农作物品种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经费的通知
最高给500万!这个项目千万不能忽视!
农业部:《全国蔬菜产业发展规划 》
汪洋:携手推进国际减贫事业
2018年开始这些农业领域将被国家重点扶持!
2018年农业补贴变化
国务院发出重磅信号,中国即将实行三权分置!农村遍地是金
农村集体土地无须经国家征地即可进入市场,对农庄有什么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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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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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