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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任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任务的通知
 
  我部已下达2011年渔业物种资源保护项目(农财发[2011]47号),为做好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试点项目实施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推动55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具体名单见附件1)强化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造和生态环境修复,提高标准化健康养殖水平,增强辐射带动作用,为全面开展养殖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积累经验。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是增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包括养殖废水处理系统(含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或生态净化池;二是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机械设备配套,包括排灌设施和进水处理系统、场区道路、电力增容和线路布置,增氧机、投饲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配套。具体修复内容应严格按照上报我部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中央财政补助金额5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支持或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三、项目实施方式
  项目采取先行建设、竣工申报、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合格补助的实施方式。项目资金和项目任务下达后,相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利用自有资金或地方配套资金先行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我部确定的验收标准(见附件2)组织初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拨付全部补贴资金。
  四、项目监管要求
  组织实施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是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的重要工作,对推动全国水产标准化示范推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重点督办工作,积极组织实施。要按照财政部和我部有关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做好专业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修复任务进度较慢或修复效果不合格的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严格考核验收程序,杜绝先拨款后验收的管理方式。各地在组织项目实施中,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渔业局报告。
  附件:1. 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2. 2011年养殖生态环境修复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二О一一年四月日
来源:      时间:2011/6/9 17: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