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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1年花生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花生良种补贴试点。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食用植物油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供给安全的意见》(国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精神,促进花生良种及配套技术推广,提高花生单产和品质,推动花生产业稳定发展,增加食用植物油的有效供给。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项目实施主要安排在花生主产区。促进花生主产区提高单产,改善品质,增加效益,防止花生发展与粮争地。二是集中连片推进。依托花生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选择花生种植面积大、生产集中、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产区,集中连片安排项目。三是补贴与良种挂钩。选择或推荐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重点补贴高油品种,适当兼顾优质食用型品种。四是农民自愿参与种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生产优质专用花生,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通过实施花生良种补贴,使花生良种供种率稳定达到 50% 以上,带动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项目区平均亩产比前三年平均增产15% ,比全国平均亩产增产 50公斤,含油率提高 2个百分点,推进专用品种区域化种植、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高花生种植效益。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重点补贴黄淮海花生集中产区,适当兼顾其他花生主产区。具体补贴范围为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等12个省(区)。
  (二)补贴标准。大田生产每亩补贴 10元;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
  (三)补贴对象。项目区内参与良种繁育和使用良种进行生产的农民或企业。
  (四)补贴方式。农、财两部对大田生产补贴的方式暂不作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区)要本着调动花生良种生产积极性、增加优良品种市场供应量,降低种子价格,满足用种需求,补贴资金与品种挂钩,促进花生品种更新换代,让种植农民得到实惠的原则,自行确定补贴方式。对良种繁育补贴要求通过招标方式公开择优确定繁种企业,由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承担良种繁育任务。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合理确定项目区。按以下要求确定项目区:一是黄淮海、东北地区项目县2008-2010年三年平均花生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华南、西南、长江中下游项目县 2008-2010年三年平均花生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二是项目区应具有适宜当地推广的高产优质品种及足量的种子。三是项目区技术力量强,生产水平高,农民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接受能力较强。四是良种繁育项目区由各试点省(区)统筹安排,明确范围。
  (二)科学确定补贴品种。省级农业部门负责花生品种的筛选。补贴品种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命名、具有高产稳产特性、品质优良(花生仁含油率52% 以上)、综合抗性好、种源充足、农民欢迎、市场认可的新品种,原则上每个项目县补贴品种不超过5个。
  (三)繁种企业的确定。必须由项目省(区)的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能力、种子质量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在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中公开择优确定花生繁种单位,并由项目县与繁种单位签订供种合同,明确繁制品种、种子价格。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对实行招标采购统一供种方式的试点省(区),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 补贴资金,并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种子数量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 的补贴资金。
  (五)健全项目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对繁种单位的具体情况要登记造册,并建立种子生产销售档案。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有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乡镇任务分解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供种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指导政策落实,项目区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将补贴农户、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供种价格等进行供种前和供种后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真正用在农民身上。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供种结束后,各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种子质量抽检力度,严把种子质量关。各供种单位要严格执行种子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田间检验、质量抽检、标签真实性认定等,确保种子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生产。
来源:      时间:2011/6/9 15: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