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四项减免税政策。此次免征的4项税收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是国家继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又一项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举措。这4项税收减免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有什么好处呢?比如说现在合作社将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销售,便不用征缴增值税了,而以前的税法则将这部分农产品定位“初级农产品”,按照初级农产品,则需要缴增值税。此外,现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以前则是17%。 |